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语言进修生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 日期:2017-01-04 |
为规范留学生院语言进修生(以下简称语言生)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到注册
语言生应持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留学生院下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留学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报到,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二、教学管理
(一)语言生报到注册后,由学院统一安排汉语言能力测试,依据测试结果进行分层次教学。
(二)学院语言教研室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语言进修生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安排,并负责具体教学的实施。
(三)每学期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将本课程考试成绩上报学院综合办公室。语言生应到学院综合办公室查询成绩。
(四)语言生学习结束后,成绩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开具学习证明。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留学生院负责颁发。
三、日常纪律
(一)语言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规定(试行)》,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语言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理论课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所学课程的旷课学时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者,将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四)请病假或事假须持学院综合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不来上课,作旷课处理。
(五)截至学期中期,如上课出勤不足二分之一,学院将对该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201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