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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规定

浏览次数: 日期:2017-01-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违背中国社会基本道德行为规范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性教育形式。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情节轻微,由留学生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视其错误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记1分);

(二)严重警告(记2分);

(三)记过(记3分);

(四)留校察看(记4分);

(五)开除学籍(记6分)。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开除学籍。毕业年级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可酌减,一般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毕业前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准予毕业。留校察看期满拟解除察看期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留学生院审核合格后,报学校批准。

学生在校期间,如多次受到处分,处分分值累计达到或超过6分,将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裁决处理。

第七条  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真诚悔改,有主动改正错误的表现;

(二)在集体违规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规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有其他真诚悔改及立功表现。

第八条  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采取收买、胁迫、威胁、报复等行为,或者干扰调查;

(二)态度恶劣、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无故拖延赔款、退赃;

(四)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者用其它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五)组织、策划集体违纪;

(六)因同类违纪行为再次受到纪律处分;

(七)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等费用。      

第三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稳定者,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一)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经教育有较好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和带头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群体性事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在互联网上传播诋毁学校声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文字、图片、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者,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中国法律并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抢劫集体或私人财物等非法占有行为者(含共同作案),除退还非法所得外,符合第十一条者,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获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或银行卡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具体情节及数额,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手机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者,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

 (五) 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次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损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聚众赌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符合第十一条者,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滋事斗殴的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策划结伙打群架为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促使殴斗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动手打人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校内学生参与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饮酒后寻衅滋事者、持械参与滋事斗殴者、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校园并进行殴打者、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九)为滋事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十)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打架事件中用语言、行为等方式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打架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行为文明、举止得体,遵守中国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如有违犯,符合第十一条者,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用恐吓信、骚扰电话或者其他手段威胁他人安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用望远镜、照相机、手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酒后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涂改、伪造学生证和毕业证书者,在办理(或者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反学校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非法获取、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制度,校园内严禁驾驶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和大功率电瓶车。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在校园内快速开车,严禁骑车带人。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纸张等物品,或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寝室,严禁使用明火(如打火机、蜡烛、酒精炉、酒精块、液化气罐等),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旦造成后果,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二)严禁存放或使用除手机充电器以外的任何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电锅、电吹风、电熨板等)、灶具,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收缴违章电器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严禁私自拉电线、网线、插排,使用劣质插排等产品,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得随意挪用、损毁消防器材,一经发现,除赔偿相关损失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严禁在公寓区内饲养动物;严禁出现在公寓区内高空抛掷物品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允许,进入异性寝室、带异性进入寝室,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寝室与异性混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寝室或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者导致其他纠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借居空寝室,不得私换寝室,不得出租、出借寝室内床位,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经履行手续,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不得擅自增减和调换室内公共家具,违者应及时调回原处,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不遵守学校统一住宿安排或妨碍、拒绝、阻止学校统一住宿安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在寝室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寝室门卡不准转借他人,严禁擅自换锁或加锁,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连续离校 2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连续离校 4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连续离校 6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连续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连续离校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非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因管理需要禁止请假的时间内擅自离校者,视其事后承认错误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犯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审批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留学生院拟定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由留学生院发文,报学校备案。

(二)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留学生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核,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学校发文。

(三)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需给予处分者,由宿舍管理部门对事实进行认定,将认定结果送达至留学生院,留学生院按处分审批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在留学生院存档。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时,留学生院将违纪学生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留学生院发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学校行文下发。学生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处分前后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留学生院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违纪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并由指定送达人将签字后的送达回执上交到留学生院存档。

(五)送达人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留学生院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上交,并把违纪通知书留存部分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或校外住所,即视为已送达。

(六)直接送达处分决定到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或违纪学生下落不明的,可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交。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公布前,学校应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并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本人如对处分有意见,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及时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学校向本人公布处分决定后七日内离校;提出申诉的,应自申诉后维持原处理意见下达之日起七日内离校,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安部门,对其居留许可有效期做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中国法律和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9日